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PRE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IBETAN CULTURE’,英文缩写‘CAPDTC’。
第二条:本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由热爱西藏文化、关心西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事业的国内外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非政府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广泛联系国际国内有关组织和人士,致力于保护和发展西藏文化,维护人权,促进西藏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和共同繁荣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西藏文化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经济社会组织提出有关保护和发展西藏文化的具体建议;
(二)在国内外举办西藏文化展览和学术研讨会,全面、真实地介绍西藏的宗教、教育、艺术、民俗、医药、旅游、环境保护等;
(三)参加联合国人权会和联合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会议,以及联合国非政府组织会议、亚太区域会议等;
(四)组织藏学家及西藏艺术团出国访问,邀请国外友好人士到西藏考察,广泛联系国外藏胞并提供相关服务等;
(五)争取、帮助、组织、推动国内外组织和企业为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项目投资、培训人员;
(六)依据国家法律在国内外筹集资金,资助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方面的项目;
(七)提供西藏文化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热心参与西藏文化保护和发展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5)经本协会批准独立开展业务范围内有关活动;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接受本协会业务指导;
(5)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6)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出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视情况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前6个月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3)主持本协会工作;
(4)批准理事的增补;
(5)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6)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
(7)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8)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第二一条各项职能。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2)代表常务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信;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等,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国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助;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计划、方案、规则,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对经费使用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状况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助的,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址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及时(30日内)报有关部门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 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财产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原则停止清算以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